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33號原告 王嘉穗 被告 邱逢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以104年度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外之其餘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民國
104年6月26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