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2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232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袁立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貳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47,201元,其中已到期本金44,768元,應自105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1,483元、違約金雜費計950元。
(二)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232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袁立哲│自民國10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一│││20456││年07月12日││點七四│││元││起│││├──┼───┼─────┼──────┼──────┼───────┤│002│新臺幣│袁立哲│自民國10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5285元││年07月12日││點七五│││││起│││├──┼───┼─────┼──────┼──────┼───────┤│003│新臺幣│袁立哲│自民國10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2426元││年07月12日││點七四│││││起│││├──┼───┼─────┼──────┼──────┼───────┤│004│新臺幣│袁立哲│自民國10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1069元││年07月12日│││││││起│││├──┼───┼─────┼──────┼──────┼───────┤│005│新臺幣│袁立哲│自民國10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4269元││年07月12日│││││││起│││├──┼───┼─────┼──────┼──────┼───────┤│006│新臺幣│袁立哲│自民國10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1896元││年07月12日│││││││起│││├──┼───┼─────┼──────┼──────┼───────┤│007│新臺幣│袁立哲│自民國10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6381元││年07月12日│││││││起│││├──┼───┼─────┼──────┼──────┼───────┤│008│新臺幣│袁立哲│自民國10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2986元││年07月12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