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6年度花簡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花簡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東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印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巷19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此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訴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營業所所在地位於台北縣三重市,有聲請人提
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份存卷可按,依上說明,自應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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