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7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78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244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書記官許清琳┌─────────────────────────────────────┐│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7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宏欣立像股│新莊市農會│94年11月25日│25,00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 魏亞東 ││││││├───┼─────┼─────┼──────┼─────┼─────┼──┤│002│宏欣立像股│新莊市農會│94年12月25日│25,00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魏亞東││││││├───┼─────┼─────┼──────┼─────┼─────┼──┤│003│宏欣立像股│新莊市農會│95年1月25日│25,00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魏亞東││││││├───┼─────┼─────┼──────┼─────┼─────┼──┤│004│宏欣立像股│新莊市農會│95年2月25日│25,00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魏亞東││││││├───┼─────┼─────┼──────┼─────┼─────┼──┤│005│宏欣立像股│新莊市農會│95年3月25日│25,00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魏亞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