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三五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訴訟代理人 林彥秀
被 告 許瓊芳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叁佰捌拾叁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
分之二計算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杜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