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2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交抗字第2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抗字第2758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第一審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3818號),提起抗告,經核其未依刑訴訟法第407條之規定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原審法院復未命抗告人補正;本院爰依同法第411條但書之規定,由審判長定期命於收受本件裁定書後五日內,補正抗告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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