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6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非訟代理人 吳佩蓉 相對人即債務人羅莉亞時尚美食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范明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參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陸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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