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10號原告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 律師上列原告與追加被告 顧庭瑋 、 謝坤政 、 李峻瑋 、 林本木 、 林宗 閔、 陳昭琦 、 郭子賢 、 趙睿中 、被告 林尚宏 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追加被告所占用房屋及其之現值如附表,該房屋均占用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所占用面積亦如附表,該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05,000元,故本件追加起訴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如附表,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45,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徐晨芳附表:
┌─┬────┬─────┬──┬─────┬───────┬──────┬──────┐│項│追加被告│門牌(臺南│編號│房屋現值│占用土地面積│占用土地價額│房地合計價額││次││市中西區中│││││││││ 山路 )││││││├─┼────┼─────┼──┼─────┼───────┼──────┼──────┤│1│顧庭瑋│125之51號│B│已於原對被│16.07平方公尺│1,687,350元│1,687,350元││││││告 劉沛僑 起││││├─┼────┤││訴時核算,├───────┼──────┼──────┤│2│謝坤政│││不應重複計│16.07平方公尺│1,687,350元│1,687,350元││││││算││││├─┼────┼─────┼──┼─────┼───────┼──────┼──────┤│3│ 李峻緯 │125之52號│C│505,900元│48.22平方公尺│5,063,100元│5,569,000元│├─┼────┼─────┼──┼─────┼───────┼──────┼──────┤│4│林本木│125之53號│D│503,500元│24.11平方公尺│2,531,550元│5,566,600元│├─┼────┤││├───────┼──────┤││5│林宗閩││││24.11平方公尺│2,531,550元││├─┼────┼─────┼──┼─────┼───────┼──────┼──────┤│6│陳昭琦│125之55號│E-2│已於原對被│24,69平方公尺│2,592,450元│2,592,450元││││││告 楊智淵起 │││││││││訴時核算,│││││││││不應重複計│││││││││算││││├─┼────┼─────┼──┼─────┼───────┼──────┼──────┤│7│郭子賢│125之56號│F-2│已於原對被│16.42平方公尺│1,724,100元│1,724,100元││││││告 林聖哲起 │││││││││訴時核算,│││││││││不應重複計│││││││││算││││├─┼────┼─────┼──┼─────┼───────┼──────┼──────┤│8│趙睿中(│125之60號│J│已於原對被│23.99平方公尺│已包含於原對│0│││即日式咖│││告趙睿中(││被告趙睿中(││││哩專賣店│││即花園冠軍││即花園冠軍木││││)│││木瓜 牛奶 )││ 瓜牛奶 )起訴│││││││起訴時核算││時核算,不應│││││││,不應重複││重複計算│││││││計算││││├─┼────┼─────┼──┼─────┼───────┼──────┼──────┤│9│林尚宏│125之62號│L-2│已於原對被│23.99平方公尺│2,518,950元│2,518,950元││││││告 余振隆 起│││││││││訴時核算,│││││││││不應重複計│││││││││算││││├─┴────┴─────┴──┴─────┴───────┴──────┴──────┤│合計:21,345,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