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92號聲請人 曹哲瑋 上列聲請人曹哲瑋因與相對人 賴瑞麟 等五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曹哲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臺端已持系爭本票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復向本院聲請之原因為何?請釋明之。並提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系爭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及相關文件影本。
二、 陳明 聲請程序費用是否請求相對人「連帶」負擔。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