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0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0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0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繼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叁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肆拾壹元,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捌萬伍仟叁佰肆拾伍元及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五計算之延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叁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貳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五六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肆萬貳仟叁佰零捌元及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玖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一四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伍拾玖元及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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