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秩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北秩字第57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
年10月4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933987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扣案之新臺幣參仟元及保險套參枚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9年10月1日下午5時10分。
(二)地點:台北市○○區○○○路○○○巷○○號10樓之1。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 施順卿 姦,代價新臺
幣3,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施順卿之證言。
(三)經警查獲。
(四)扣案新臺幣3,000元及保險套3枚可資佐證。
三、扣案新臺幣3,000元及保險套3枚為被移送人所有,且分別為
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得之物,及供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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