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5號原告陳○偉住○○市○里區○○路000號之15被告陳○風
陳○玲
陳○如
陳○玉
陳○熙住○○市○○區○○○道0段000巷0弄00
號兼上列共同訴訟代理人陳○珠被告陳○蘭訴訟代理人 黃武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陳黃芫荽」之記載,應更正為「陳黃莞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5號民國112年2月20日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