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23號原告 黃盈霖 被告 顏雯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返還系爭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依附表所示以原告主張其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系爭土地面積,按民國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567元【計算式:34,437元+174,130元=208,
567元】,至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不得將系爭土地做處分或移轉所有權給第三者,其請求與第1項聲明之訴訟目的同一,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第1項主張為斷,不另計算。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8,5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蘇嬿合┌─────────────────────────────────┐│附表│├─┬───────────┬────┬────┬──┬──────┤│編│土地│面積(平│108年1月│權利│價額││號││方公尺)│公告土地│範圍│(新臺幣:元│││││現值(元││,元以下四捨│││││/平方公││五入)│││││尺)│││├─┼───────────┼────┼────┼──┼──────┤│1│臺南市○○○○段○○○號│1,046.20│790元│1/24│34,437元│├─┼───────────┼────┼────┼──┼──────┤│2│臺南市○○○○段○○○號│5,290.02│790元│1/24│174,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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