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56號

原告李 昱葳

被告 游鈞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易字第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紹輔

法官林忠澤

法官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玟君

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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