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9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99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壹仟肆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陸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