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原告 林泉利 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 律師原告 林見發
林 王楗壹 林川淵 林永承 林家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擴舉 律師原告 林月妹 訴訟代理人 林帥孝 律師被告 蔡興旺
林家寶 黃煒杰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許品逸法官宋泓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