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62號原告 吳淑娜
鄭至宏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 律師被告 宋連城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7年度易字第11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除原告吳淑娜手機受損外之其餘部分,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吳淑娜手機受損部分,另以判決駁回。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呂宜臻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美嫆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