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朴簡移調字第8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朴簡移調字第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9月18日上午10時1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黃金山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談談。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為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陸仟玖佰柒拾
  壹元整,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時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全免。給付方法
  :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按月於相當日
  清償貳佰元,至清償日止起,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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