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22號聲請人新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 上列聲請人新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郭永富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新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標的即彰化縣○○鄉○○段178、178-2、178-3、178-15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相對人郭永富個人所有權部並含他項權利部)。
三、前開土地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