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86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黃靜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淑瑛 (原名: 洪鄭淑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之金額有無錯誤(貴公司請求之金額新臺幣20,987元,與貴公司提出帳務明細表所載20,983元不一,請再確認)。
二、債務人鄭淑瑛(原名:洪鄭淑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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