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4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俊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麗紅 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347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萬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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