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5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513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務人 駱有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3年06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釋明文件另寄。釋明文件:申裝書影本、帳單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宏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