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38號原告 蔡榮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江臨間 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