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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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9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鳳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為財產權訴訟,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42,592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書記官劉育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