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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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6號原告 曾郁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玄章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扣抵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79,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蘇小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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