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528號聲請人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呂子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該支票之付款人「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信用合作社成州分社」,設於新北市五股區,有該聲請人之服務據點網路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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