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5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5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5697號債權人 陽世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輝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更正利息起算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利息」。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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