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號聲請人 吳泰隆 相對人 廖繼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以新臺幣玖萬零玖佰陸拾陸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一○四年度司執字第一○八四七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四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0847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所查封如附表所示之動產(下稱系爭動產)係聲請人所有,詎相對人之前手即第三人漢宇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宇公司)竟認系爭動產係債務人湧昌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湧昌公司)之財產,而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103年度彰簡字第467號民事判決為執行名義,追加聲請強制執行,並已拆除載走保管鋼材等計106,
496.5公斤。聲請人於漢宇公司將其債權轉讓予相對人前,已對漢宇公司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66號),並於該案開庭時具狀追加訴之聲明,請求撤銷系爭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請求裁定准予供擔保停止系爭執行程序就系爭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謂「相當並確實之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據(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㈠債務人湧昌公司前經第三人春秋工程事業有限公司持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彰簡字第471號民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案號:104年度司執字第5號)。聲請人認該案執行程序所查封之動產係其所有,業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9號裁定准予聲請人供擔保後停止執行在案。漢宇公司另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彰簡字第467號民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湧昌公司強制執行(即系爭執行程序),因兩案執行標的物相同,系爭執行程序即併入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5號案件合併執行。嗣後漢宇公司就系爭動產追加聲請強制執行,並將其債權讓與相對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9號裁定停止執行之效力未及於系爭動產,且聲請人亦認為系爭動產為其所有,已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66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審理中,具狀追加訴之聲明,請求撤銷系爭執行程序中系爭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執行事件、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5號、104年度聲字第19號及104年度訴字第166號等卷宗核閱無訛,依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供擔保後停止系爭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系爭動產經鑑價後之鑑估總價為新臺幣(下同)53萬2,483
元,有正心資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2月22日 正資南 104字第6號函所附之鑑估報告書附於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可稽,是以,相對人未能即時經由系爭動產受償之債權額可預估為53萬2,483元,其可能因無法運用該筆資金而發生相當於利息之損失,本院認該項損失之利率,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較為客觀,且不受利率波動之影響,應屬妥適之標準。再上開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訴訟,其起訴及追加訴訟合計訴訟標的價額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金額,為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則該訴訟之訴訟程序,自起訴至第三審終結確定之期間可推定為4年4個月(參照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民事訴訟程序辦案期限第一審為1年4個月、第二審為2年、第三審為1年),而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自104年1月29日迄今已進行11個月,故該訴訟程序至第三審終結確定期間可推定尚有3年5個月。據此,相對人因本件停止強制執行可能損失之金額應為9萬966元【計算式:532,483×5%×(3+5/12)=90,9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自應對相對人因本件停止強制執行可能遭受上開損害提出擔保,爰酌定聲請人聲請本件停止執行應供擔保之金額為9萬966元。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童來好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洪浩容附表:
┌───────────────────────────────────────┐│動產附表105年度聲字第3號│├─┬────┬──┬──┬──────┬─────┬──────┬──────┤│編│物品名稱│單位│數量│物品所在地│總重量│鑑估總價│備考││號│││││(公斤)│(新臺幣元)│││││││││││├─┼────┼──┼──┼──────┼─────┼──────┼──────┤│1│承天橋便│座│1│嘉南農田水利│106,496.5│532,483元│查封標號:│││橋之欄杆│││會仕安工作站│││6107。僅查封│││、側邊檔│││旁圍起來的空│││承天橋便橋的│││板及橋墩│││地│││欄杆、側邊檔│││部份鋼材││││││板及橋墩部份│││││││││(不含天藍色│││││││││H型鋼及覆工│││││││││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