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選舉無效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38號原告 林嘉祿
李金水 蔡永瑞 李壽春 伍進忠 被告屏東縣汽車駕駛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來慶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先位聲明為:確認被告於民國102年
4月30日舉行之第25屆會員代表大會理事選舉無效,備位聲明則為:請求撤銷被告於102年4月30日舉行之第25屆會員代表大會理事選舉決議。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之先、備位聲明,均非本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勝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又依原告主張之事實,其因勝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難以衡量,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先、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均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且此二項訴訟標的屬應為選擇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