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易娜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緝字第7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含包裝袋,重量詳如附表所示)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易娜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重量如附表所示),均經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聲請沒收之海洛因
2包,現於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下稱臺東地檢署)贓物庫保管中,此有95年度煙毒保字第10號扣押物品清單1份(95年度毒偵字第127號卷第7頁)附卷可稽,足見本件聲請之沒收財產所在地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是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本院依法有管轄權。
三、次按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關沒收之規定,業經先後修正,並均於民國105年7月1日施行。又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及105年5月2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年7月1日施行;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刑法第2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105年5月27日修正之條文,自105年7月1日施行,105年5月27日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36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既上開刑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均於105年7月1日施行,即無所謂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之適用,則本於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自應優先於新修正刑法沒收規定適用,並因刑法第
2條第2項規定,本件即應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四、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經查:
(一)被告前於95年4月12日下午5時許,在臺東縣警察局拘留所為警扣得如附表所示海洛因2包,被告並坦承有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業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5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臺東地檢署檢察官對被告發布通緝迄今未緝獲而已罹時效,並由臺東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二)而扣案之粉末2包(重量如附表所示),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局95年5月23日調科壹字第260000
325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是扣案之粉末2包,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其附表所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揆諸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另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是聲請意旨,核無違誤,應予准許。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朱貴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憲修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附表:
┌────────┬─────────────────────┐│名稱││├────────┼─────────────────────┤│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95年度煙毒保字第10號扣││2包暨包裝袋2只│押物品清單(95年度毒偵字第127號卷第7頁│││):毛重1公克(煙毒條碼:000000000)│││2.法務部調查局95年5月23日調科壹字第260000│││325號鑑定通知書(95年度毒偵字第127號卷│││第16頁):檢驗結果為「送驗白粉二包均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42公克(│││空包裝總重0.41公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