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楊○○(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被告 劉信良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0年度易字第4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附帶民事訴訟自以刑事訴訟尚繫屬於法院為前提,故刑事案件經撤回者,附帶民事訴訟自失所附麗。次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信良被訴詐欺等刑事案件,業據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撤回起訴,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聲撤字第1號撤回起訴書1份在卷可憑,該刑事案件既已終結而未繫屬於本院,揆諸上開規定與說明,原告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即無從攀附,是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有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范乃中
法官楊忠霖法官李俊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