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簡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抗字第2號抗告人 葉德龍 相對人 楊玉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關於法官「曹庭毓」之記載,應更正為「簡廷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處,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湯文章法官簡廷涓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