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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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63號原告 賴秋澐
陳佑權 上一原告之法定代理人 陳威良 原告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慧芬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劉建宏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1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致死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3日以107年度訴字第51號判決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張雅涵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