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3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3127號
原   告  凃煜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文彬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
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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