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27號原告 李徐 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9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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