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店補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曹文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勤英 等二人間請求返還投資金額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881,785元,應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