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3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丞賦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二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三元
法官簡婉倫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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