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55號

聲請人

即清算人 陳武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114年10月24日完結新宮戲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新宮戲院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出售土地所有權移轉手續繁複尚未完成,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80號、113年度司聲字第158號等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14年10月24日完結新宮戲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張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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