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49號
上訴人 郭聖杰
被上訴人 施佳佑
施廖貌
施成允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6月19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4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聲明請准上訴人第一審訴之聲明,是本件上訴利益應以上訴人原審陳報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價額新臺幣(下同)1,273,600元,加計金錢給付6,000,000元,核定為7,273,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30,014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表】
編號
不動產(見原證1、2不動產第二類登記謄本)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3
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