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8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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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83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務人 潘彥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15,8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潘彥廷於民國111年08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7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8月08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7日止累計815,802元正未給付,其中696,956元為本金;117,853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783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96956元潘彥廷自民國113年7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72計算之利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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