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1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1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128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649號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169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經原審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7月,施用第二級毒品,判處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於民國99年7月13日具狀提起上訴,並於同年月20日提出上訴理由狀,其上訴理由僅陳稱:被告因受此判決,非常擔心家人之生活,遂精神不寧,而於99年7月9日車禍跌傷(腦震盪、左手骨折…)住院治療,現雖已出院,仍須持續治療。又被告家有80多歲之父母、年幼子女、配偶,且均無業,全家只靠被告1人獨自經營雜貨店為生,若入監服刑,將無法照顧親人,被告祈以定期服用美沙冬治療戒除毒癮,並服勞役之方式回饋社會。為此,請依刑法57條審酌被告犯罪之一切情狀,從輕量刑;或被告犯罪情狀有無顯可憫恕之情形,而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或依刑法第74條之規定宣告緩刑云云,僅屬對原審判決量刑之意見,而未敘述具體理由,有上訴狀在卷可按。按之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簡志瑩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一、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二、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鄭翠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