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9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9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090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王儀鳳 債務人 盧宗輝 債務人 趙傑儀 債務人 盧希增
一、債務人盧宗輝、趙傑儀、盧希增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參仟柒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盧宗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捌萬參仟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678,939元│107年8月5日│1.845%│自107年9月5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974,814元│107年8月5日│2.31%│自107年8月5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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