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89號原告 胡靜君 被告 林均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20,000元,應繳裁判費62,57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2,078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8月1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3年8月18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