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7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楊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49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