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5年度港小字第494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5年度港小字第49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陳昆琦
被   告 甲○○  原住雲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沈瑞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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