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0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 林春霞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00000000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0,5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書記官沈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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