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738號上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常業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盛喜法官李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書記官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