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0號原告 金義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吳燦霞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 律師原告與被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1,2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扣除先前繳納之裁判費4,000元,尚應補繳8,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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