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小字第4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小字第482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吳春龍 被告 于玟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參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一‧四二五、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八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伍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