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348號
原告 魏宏杰
法定代理人 魏騰興
訴訟代理人 陳彥潔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恩廷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萬6,7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5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許慈翎